常识 | 陈则民 |
释义 | 陈则民(约1880—1951)近现代吴县(江苏苏州)光福人。字惠农。陈福民弟,田德齐夫。日本大学法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宣统三年(1911 年)赏法政科举人。1912 年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注册律师、上海律师公会首任会长,次年改任副会长,编《律令全书》,当选众议院候补议员。1915 年当选国民会议代表,曾任袁世凯大总统府顾问。1917 年发起成立自治研究会,任会务部主任干事,次年被递补广东护法国会议员。1919 年当选苏州旅沪同乡会评议部正议长,参加五四运动,当选上海公共租界各马路商界联合会总董、会长、总代表,与租界工部局交涉争取华人权利,修改洋泾浜章程。次年当选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筹备处副委员长、理事。1921 年兼任苏州城中市民公社社董,苏州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主任、名誉总董,大陆晚市星期物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主任,中外证券物品交易所、中外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主任董事,苏州电气厂董事长,苏州电灯公司经理、第一股东。次年被黎元洪聘为大总统府顾问。1923 年任北京政府政治善后讨论会副委员长,后历任修订法律馆顾问、外交部委员、农商部顾问、众议院议员。1925 年到沪法律援助五卅惨案。1927 年在沪设律师事务所,兼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上海建设讨论会主席团总主席、华商纱厂联合会总干事等。1937 年苏州沦陷后,任伪苏州地方自治委员会会长。次年任伪维新政府教育部部长、伪江苏省省长兼省财政厅厅长,1939 年改任伪江苏省主席。次年改任汪伪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使。曾重修拙政园、香雪海闻梅馆,创办苏州国医学院为“省立”中医院。1946 年以汉奸罪被判处死刑,后改无期徒刑,因瘫痪保外就医。工书。曾与人合著论文集《废检察制度之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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