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名田 |
释义 | 名田秦汉时户籍登记称为“书名数”,凡有户籍的编户可依法占有土地,称“以名占田”或名田。《史记·平准书》:“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司马贞索隐:“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名田战国时代,由于地主阶级的成长,“名田”制度也逐渐确立了。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法令中规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名田宅,实际上是准许地主以个人的名义占有田宅。当时名田的制度已经存在,此时商鞅做出这样的法令规定,一方面是在法律上承认“名田”的合法性,确认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封建的等级制,规定了地主占有田宅,必须按照爵位等级。后来秦、汉时代的名田制度,便是起源于此。商鞅在颁布垦耕荒田的命令时,提出了二十种重农的办法,其中一种办法是:“禄厚而税多,食口者众,败农者也。则以其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商君书·垦令篇》)。主张对“禄厚而税多”的官僚地主,征收其食客的人口税,并加重徭役。这说明在商鞅变法以前,秦国的官僚地主,已经占有很多的田地,能收取很多租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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