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大櫆(1898—1951)近现代太仓人。字书城。1916 年毕业于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商科。后留学日本明治大学研读经济。1919 年回国,任北京金城银行总行会计课员。1928 年参与创办大连分行,历任会计主任、襄理、副经理,1934 年任经理,1936 年兼哈尔滨分行经理,次年兼派维系北京分行业务。1940 年任汪伪中央银行筹备委员会副主席,次年参与创办伪中央储备银行,拟订《中央储备银行法》,出任常务理事、副总裁,兼任上海分行经理。次年辞兼上海分行经理,兼任伪行政院特任政务参赞,整理旧币委员会主席委员,伪全国经济委员会、物资统制审议委员会、新中国报事业委员会委员,伪中华联合制片公司董事、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1945 年初兼任伪中央储备银行检查保险业事务处副主任、金证券发行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次年因汉奸罪被判处死刑,改处无期徒刑,后取保获释。1951 年被上海市军管会判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