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费青 |
释义 | 费青(1905—1957)近现代吴江(今江苏苏州)人。字仲南。费玄韫、杨锡纶次子。曾就读于东吴大学医预科,参加苏州各校学生联合会,投身于五卅反帝运动。1926 年转入上海东吴大学法科。后组建吴江共青团小组并任组长,又创办平成工人夜校,被推举为全国第八届学生代表大会江苏省代表。次年当选东吴大学法科学生会交际部委员、国民党五区三十三分部执行委员兼审查委员会委员。1929 年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并获司法行政部免试律师证书,与刘世芳合组律师事务所。后为四川成都大学、华西大学等校聘为法律教授。1931 年回上海与袁仰安合组律师事务所,兼任暨南大学罗马法教授。次年入北平燕京大学社会学研修班,任朝阳大学罗马法教授,兼《晨报》编辑。1934 年以清华大学中英庚款官费生法律门考试第一名,赴德国柏林大学研究院攻读法律哲学,获硕士学位。1938 年回国,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次年任云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后任西南联大法商学院法律系教授。1941 年回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务长,兼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1945 年返西南联大,参加民主运动,曾撰《联大灵魂颂》。次年当选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央组织委员会委员,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1947 年初与袁翰青、沈从文、闻家驷、朱光潜等联名致函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抗议美军强奸北大预科女生沈崇暴行,被胡适校长聘为法律援助顾问,兼任北平大中学校学生助学委员会法律顾问。后与吴晗、袁翰青等创办《中国建设》半月刊,任主编。又与俞平伯敦请朱光潜领衔联名发表北平十三教授人权宣言,积极支持学生爱国民主运动,有“民主教授”之誉。1949 年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次年《中国建设》复刊改为第一个学术刊物《新建设》,为首任主编。1952 年任北京政法学院筹备委员会委员、副教务长,1954 年兼任宪法起草委员会法律专家小组成员,当选全国政协委员。译有《法律哲学现状》及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律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等。著有《国际私法论》《法理学概要》《西方法律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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