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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許世英
释义

許世英1873——1964

字俊人,又字静仁,安徽秋浦(今東至) 人,1873年 (清同治十二年) 生。13歲中秀才。1879年丁酉科拔貢在清政府刑部任事。1898年任刑部浙江司副主稿,未幾調升直隸司正主稿,四川司正主稿等職。1901年升六品主事。1905年任京師外城巡警廳僉事。1908年爲奉天高等審判廳丞。1910年赴歐美考察法律制度任副代表。1911年2月回國。辛亥革命時任山西提法使,旋調布政使。1912年任直隸都督署秘書長; 同年7月,任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長; 9月任司法部總長。1913年10月,任奉天民政長。1914年3月,任約法會議議員; 5月任福建民政長、巡按使。1915年12月特封一等男。1916年6月,任内務部總長; 7月任交通部總長,後因受賄案去職。1917年任中意合辦華意銀行總裁。1918年8月,任安福國會參議院議員。1921年9月,任安徽省省長。1922年11月,任司法部總長及航空處處長。1924年11月,任善後會議籌備處長及秘書長。1925年12月,任國務總理。1926年1月,兼代財政部總長。1928年8月,任國民政府賑款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 10月兼賑款委員會主席。1929年1月,派爲首都建設委員會委員; 3月任赈災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主席; 7月派爲導淮委員會委員。1930年1月,任賑務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兼主席。1935年7月,任中央救災準備金保管委員會委員長。1936年2月,任駐日本大使。抗日戰争爆發,於1938年1月20日奉召回國;3月任内政部禁煙委員會委員; 4月代理振濟委員會委員長。1941年9月,任行政院水利委員會委員。1944年12月,任賑濟委員會委員長。1947年4月,任國民政府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1950年去臺灣,任“總統府”资政。1964年10月13日病逝於臺北。終年91歲。著有《許世英回憶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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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