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董必武 | |||||||||||||||||||||||||||||||||||||||||||||||||||||||||||||||||||||||||||||||||||||||||||||||||||||||||||||||||||||||||||||||||||||||||||||||||||||||||||||||||||||||||||||||||||||||
释义 | 董必武1886—1975湖北黄安(今红安)人 董必武1886—1975董必武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创建人之一。原名贤琮、号璧伍、学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青年时期留学日本,参加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十月革命后,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1920年在武汉创办武汉中学,作为传播革命思想、团结教育进步青年的据点。同年与陈潭秋等组织湖北共产主义小组、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出席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回湖北负责建立和发展党的组织,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根据中央指示筹组国共合作时期的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并创办《楚光日报》。1926年任湖北省政务委员会委员兼农工科长、《汉口民国日报》经理。1927年赴苏联中山大学特别班学习。1931年回国后,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1937年以中央代表身份,回武汉筹建中共湖北省工作委员会和八路军办事处。同年在应城汤池举办农村合作人员训练班,为开展湖北抗日游击战争培养干部近千人。1938年以后,是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谈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到旧金山出席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1946年参加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同年以中共代表身份参加中国救济总署。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至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党的七届一中全会以后,当选为历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党的十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董必武
董必武
董必武1886——1975原名賢琮,又名用威,字潔畬,號璧伍,後改名必武,湖北黄安 (今紅安) 人,1886年 (清光緒十二年) 生。幼年隨父讀私塾,後轉入黄安縣城福生祠書館學習。1903年中秀才; 同年秋,在黄安城高等小學校任教。1905年春,入武昌文普通中學。1910年10月畢業。1911年夏,在黄州府高等小學堂任教員。武昌起義爆發,赴武昌參加辛亥革命。軍政府成立後,任軍務部秘書; 同年11月,調臨時軍政府理財部任秘書官,參加中國同盟會; 同月當選爲同盟會湖北支部評議部評議員。1912年初,武昌軍政府改爲湖北軍政府,被任命爲省軍政府財務司總務科科長。1913年1月,至宜昌川鹽局任協理,旋又去湖北第一師範學校任職;同年夏,二次革命失敗後,出走上海。1914年1月赴日本,入東京私立日本大學法律系,參加中華革命黨。1915年6月,與張國恩回國,策動武昌南湖炮兵團起義,事泄,在黄安縣被捕。獲釋後回黄安; 同年12月,再次被捕入獄。1916年6月,袁世凱死後出獄。1917年2月,赴日本參加法律科畢業考試。畢業返國後,與張國恩在武昌合辦律師事務所; 8月任鄂西靖國軍總司令部秘書。1918年至鄂西、巴東,在利川縣靖國軍中從事軍運工作。1919年與張國恩組織湖北省善後公會,主持公務。1920年3月,與李漢俊等集資創辦私立武漢中學,任校董會董事兼教員; 6月在武昌成立武漢共產主義研究小組。1921年7月,與陳潭秋代表湖北共產黨組織出席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8月回武漢成立中共武漢工作委員會。1922年中共武漢工作委員會改組爲武漢區執行委員會,任區執行委員,並先後在啟黄中學、湖北女子師範、湖北第一師範、共進中學、崇實中學等校兼課。1925年7月,中國國民黨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會後,組建國民黨湖北省黨部,當選爲省黨部執行委員;10月在漢口籌辦《楚光日報》,任經理。1926年1月,參加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爲候補中央委員;5月任中共湖北區執行委員會委員; 10月任湖北政務委員會委員兼工農科科長,中共湖北省委委員; 11月創辦《漢口民國日報》,任經理;12月任臨時聯席會議 (武漢國民政府) 委員; 同年任國民黨湖北省黨部常務委員。1927年1月,任武昌湖北省中小學教師黨義研究所所長; 2月黄埔軍校武漢分校成立,任委員;4月任湖北省政府常務委員兼農工廳廳長; 12月避捕出走日本。1928年夏,赴蘇聯,入中國共產主義勞動大學特别班;同年當選爲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員。1929年春,又轉入列寧學院學習。1931年冬畢業。1932年回國; 夏,赴瑞金,任紅軍大學幹部隊政委。1933年2月,任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委員; 3月被任命爲馬克思共產主義學校 (即中央黨校) 教務長,後任副校長; 4月任代理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主任。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會和第二次全國工農代表大會,當選爲中央黨務委員會書記和工農代表大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 2月被任命爲臨時最高法庭主席,隨後又被任爲最高法院院長,參加長征。1935年11月,中共中央黨校在瓦窰堡恢復,任校長; 12月任處理陝北問題五人委員會書記。1937年代理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主席; 9月任中共中央長江局委員、民運部長; 冬,任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駐武漢辦事處主任。1938年6月,任第一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10月任中共駐重慶代表。1941年3月,任第二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同年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委員、南方局統戰委員會主任。1942年7月,任第三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1944年夏,中共南方局改爲重慶工作委員會,任書記。1945年3月,任中國出席舊金山聯合國制憲會議代表團代表; 4月任第四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6月當選爲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1946年1月,任中國政治協商會議代表,憲章審議委員會委員; 冬,任中共駐南京代表。1947年3月,率領中共駐寧、滬辦事處全體人員撤離南京; 同月中共中央任命爲中央後方工作委員會常委。1948年5月,任華北聯合行政委員會主任; 9月任華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6月,被推舉爲中華全國教育工作者代表會議籌備會發起人; 9月任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當選爲主席團成員、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整理委員會召集人,並當選爲第一届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 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副總理; 11月任政務院法律委員會主任。1950年4月,任中國人民救濟總會副主席。1953年1月,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4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主席。1954年8月,任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爲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12月任第二届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副主席。1956年3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會長; 9月出席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當選爲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監察委員會常務委員兼書記。1958年12月,任第二届人大代表。1959年4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1961年9月,任第三届人大代表;11月任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名譽會長。1965年1月,連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1969年4月,任中共九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1973年8月,任中共十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終年89歲。著有《十月革命與中國革命》、《論新民主主義政權問題》、《董必武詩稿》、《董必武詩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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