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董康 | |||||||||||||||||||||
释义 | 董康1867—1942江苏武进(今常州)人 董康
董康
董康1867——1947字授經,又字綬經、綬金,自署誦芬主人,江蘇武進人,1867年(清同治六年) 生。1898年戊戌科進士,歷任法律館提調、刑部主事、大理院候補推丞。1912年赴日本留學,習法律。1914年2月,任法律編查會副會長; 同月兼署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長,中央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8月任大理院院長。1915年11月,任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會長。1917年11月,兼地方捕獲審查廳廳長。1918年7月,與王寵惠同充修訂法律總裁。1920年7月,任大理院院長; 8月任司法總長,辭大理院院長職。1921年5月,新内閣改組,重任大理院院長; 12月代理司法總長。1922年2月,在代司法總長任内,兼任償還内外短期公債審查委員會會長; 6月任顏惠慶内閣財政總長; 8月辭職,卸任後,與周自齊等以考察實業專使名義,赴歐美考察。1926年任上海各法團運動收回公廨代表; 12月因事避居日本。1927年5月回國後,任上海法科大學教授,旋兼北京大學法科教授,並在上海任律師,一度任法官訓練所所長。1932年1月,任國難會議會員; 5月任廣東高等法院院長; 9月任法官初試典試委員會委員。1937年12月,任僞華北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議政委員會常務委員、行政委員會常務委員兼司法委員會委員長。1940年3月,僞臨時政府併入汪僞國民政府,任汪僞國民政府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汪僞國民黨政府委員。抗戰勝利後,被國民政府通緝,托病住進德國醫院,取得院方證明,予以缓期審理。1947年在北平病死。終年80歲。著有《書舶庸譚》、《追記前清考試制度》、《民法親屬繼承兩篇修正案》、《秋審制度》等。輯有《千秋绝艷圖》、《讀曲叢刊》,與王國維,吴梅等校訂《曲海總目提要》。刻有《誦芬室叢刊》、叢刊初編七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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