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县 |
释义 | 县①地方行政区划。古称邦畿千里之地为县。春秋时期,秦、晋、楚等大国常于新兼并得地置县。其后,逐渐推广到内地。王畿内都邑为县,诸侯境内亦置。新兼并边远之地县大于郡,战国时期逐渐形成郡、县两级。秦统一后确立郡县制,以郡统县,为后代因袭。秦汉时期,万户以上县置令,不及万户县置长,皆以丞、尉为长吏。魏晋南北朝沿置,为州、郡、县三级,或置令、置长。唐代改以县隶府(州),分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皆置令,以丞副之。五代以后,或隶于府(州)、军、监、厅。宋代多以京朝官、三班使臣等任其事,称知县事或简称知县。辽、金置令。元代则置达鲁花赤,以县尹为副。明清置知县。辛亥革命后直隶于省、特别区。建国后,或直隶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隶于自治州、省辖市、地级市。②古代帝王所居,并直辖之地,即王畿称县。《礼记·王制》:“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郑玄注:“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县金地方建置。金朝将县划为不同的等级。在首都所在地设置的县称作赤县,即大兴、宛平二县。赤县品秩为从六品,在县级中为最高。凡户口在二万五千户以上的县称作剧县,也称次赤县。县令品秩为正七品,高于一般县。二万户以上的县又称为次剧县。金以万户以上、二万户以下之县为上县,品秩为从七品。置有令、丞、主簿、尉。又以不满三千户之县为下县,最低。秩从七品,置县令、主簿。
县明代地方行政机构,是布政使司下的第二级行政机构。在府之下。长官为知县。其下有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还有典史,掌文书出纳。明太祖洪武初,全国有县一千一百七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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