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印花税 |
释义 | 印花税亦称印税、暗税、银钱税,清末颁行的捐税之一。即国家对商事、产权行为(包括财产创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故名。1624年创自荷兰,各国相继仿行。由国家印制不同面值的印花税票,令民间购买,贴于各项契约、债券、合同、执照、发票、收据、帐单、货单、汇票、期票等单据上,以作纳税之凭证。大致分为两类:一于民间财产、货物权利之转移,贴用印花税票以为确证;一于民间应行纳税之物,贴用印花以代交纳现款。中国向无此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有人建议仿行,以增加财政收入,偿付《马关条约》赔款。二十七年,刘坤一、张之洞亦曾联名建议推行。次年,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旋即停罢。三十三年,度支部制订《印花税则》十五条和《印花税办事章程》十二条,并设印花税局,派员管理印花事务。由度支部印制印花票赭色二十文、绿色一百文、红色一千文三种。次年饬令天津试行,宣统元年(1909),饬令各省一律推行,但各地商会多不遵办。中华民国建立后,重新创制印花票,颁行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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