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卫所 |
释义 | 卫所卫是卫指挥使司的简称,所即千户所和百户所。明初在京师和各地皆设卫所,屯田设防。数府划为一防区设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大抵以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二(每总旗辖五十人)、小旗十(每小旗辖十人)。卫所军士有军籍,世为军户。大部分屯田,小部分驻防。征伐统于诸将,无事散归原地。在内地府州县境内的卫所,军户与屯田错杂于民间,不能自成区域者,为无实土卫所。边地不设府州县区域的卫所,辖民户兼理民政,为实土卫所。其军官,卫称指挥使,所称千户、百户。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都司)、行都司、留守司,统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卫所废置不常。据《大明会典》载,万历初有卫四百九十三,千户所三百五十九。兵额总数连屯田军在内,达二百七十余万人。明中叶后,屯田多被军官吞蚀,军士破产散亡。存者无战斗训练,仅供地主官僚役使,无能防卫。清初卫所或裁废,或改置府州县,不复存在。卫所明代的军事编制。明政府根据地理形势和设防需要,在京师和各地都设卫所,一府设所,数府设卫,是一个防区。卫下设千户所和百户所,大概有兵五千六百人,长官称指挥使。千户所有兵一千一百二十人,百户所有兵一百二十人,长官分别称千户、百户。百户所设二总旗,每总旗五十人;又设十小旗,每小旗十人。各卫所分属各省的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由中央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为十七个都司,三个行都司,一个留守司,三百二十九个卫,六十五个守御千户所。明成祖以后增至二十一都司,二个留守司,四百九十三个内外卫,三百五十九个千户所。卫所军的来源有四类,第一是“从征”,是原来的农民起义军战士,包括反元群雄各部的战士;第二是“归附”,是投降的元军;第三是“谪发”,是因“罪”而罚充的官吏和士民,称作“恩军”或“长生军”;第四是“垛集”,是从百姓家中按人口比例征调者。军士列入军籍,世代沿袭,儿孙世代为兵,军籍和民籍、匠籍一样,同为明代户籍中的一种。军籍归都督府掌管,军士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辖。军队耕战结合,平时既要屯耕,也要进行军事训练,担负保卫边疆和镇守地方的任务,是一种生产与军事相结合的军事制度。当时,卫所遍及全国各地,京师重地,卫所独多。统治者藉此来保卫边防和镇压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维护封建政权。此制到明中叶已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募兵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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