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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南洋通商大臣
释义

南洋通商大臣 

简称南洋大臣,晚清官名。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为通商口岸。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清政府在广州设立五口通商大臣,管理五口通商、交涉事宜,由两广总督兼任。后因外贸重心转移上海,1859年(咸丰九年)五口通商大臣移驻上海。1861年1月20日(咸丰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因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增加,清政府派钦差大臣管理东南沿海及长江各口岸通商交涉事务,仍用五口通商大臣之名,列于总理衙门之下。先后由江苏巡抚薛焕、李鸿章兼任。1866年(同治五年)李鸿章调署两江总督,兼任五口通商大臣之职。次年,清政府改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因南洋通商大臣办理外交、通商、关税事宜与地方牵连颇多,清廷便于1873年(同治十二年) 谕令两江总督兼任,由此遂成定制。南洋大臣一职先后由湘系集团的曾国藩、曾国荃、左宗棠、沈葆桢、刘坤一等人专任约达四十年之久。除管理通商、交涉外,还兼管海防、编练新式军队和举办军事、民用工矿交通企业,职权与北洋大臣相埒,但由于任职者关系,势力略次于北洋大臣。
南洋通商大臣官名。简称南洋大臣。清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派署理钦差大臣江苏巡抚薛焕办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及内江三口(镇江、九江、汉口)、潮州、琼州、台湾、淡水各口通商事务,驻扎上海,仍用五口通商大臣旧称,或称上海钦差大臣。因管辖范围超越五口而辖南洋各口岸,实为南洋通商大臣前身。同治元年(1862)设立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统辖江楚苏浙闽粤六省口岸,驻扎上海,通称南洋通商大臣,或称南洋大臣。列于总理衙门之下,但无直接隶属关系。又将旧有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以南洋通商大臣为专管,各督抚为兼管。沿江沿海各监督道员以下均归通商大臣管辖,各新旧口岸税银并出入船只数目,一切情形均由监督道员按级向其呈报。其后,南洋大臣例由两江总督兼充。

南洋通商大臣 

南洋通商大臣简称南洋大臣,隶属于总理衙门。原为五口通商大臣,1844年设立于广州,是鸦片战争后,办理对外事务而设的,先后由两广总督和两江总督兼理。1861年划归总理衙门管辖。1866年因通商已扩张至长江各口,改称南洋通商大臣,例由两江总督兼任,管理东南沿海和长江沿岸各口通商、交涉事务。南洋长期为曾国藩湘系所把持。因此,清政府的所有对外交涉和通商事务,都由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密切联系的军阀官僚所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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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1: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