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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南宋修订盐法
释义

南宋修订盐法 

南宋乾道三年(1167)闰7月,当时有官吏上书,福建盐弊有:一、官吏克减,贫民下户的盐都不愿意供官,而大半买于私贩;二、大批运盐者多是大商人或官吏,并带有私贩的盐;三、州县坊局都被吏胥管理,称量多克减,并且将泥沙和盐混杂,有司不问,加以官盐价高于私盐,所以官民多食私盐;四、对私贩盐,巡尉不过问;五、县城施卖官盐囤居取奇。闽地崇山峻岭,商贩不便,所双钞盐之法不可行,应讲求利害进行改革。南宋朝廷允许进行改革。南宋乾道四年(1168)二月,宋孝宗下诏:福建路建(今福建建瓯)、剑(今福建南平)、汀(今福建长汀)、邵(今福建邵武)四州军,征卖官盐,骚扰民户,令将本路钞盐尽行罢除。转运司每年应上交钞盐钱二十二万贯都免除。并令转运司于福建路八州、军,增盐钱,并将桩留五分盐本钱应认七万贯,以充上用,今后州县不得以卖钞盐旧法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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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