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沈钧儒 | ||||||||||||||||||||||||||||||||||||||||||||||||||||||
释义 | 沈钧儒1875—1963原籍浙江嘉兴,生于苏州。 沈钧儒1875—1963沈钧儒 爱国民主人士、政治活动家。字秉甫,号衡山,原籍浙江嘉兴,生于江苏苏州。清光绪进士。1907年于日本法政大学毕业回国,曾任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从事立宪运动。辛亥革命爆发后,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长,加入同盟会。参加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和护法运动。五四运动期间,曾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1924年拥护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和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北伐时,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时,曾被拘禁,后经营救获释。1928年任上海法科大学(后名上海法学院)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1932年参加宋庆龄、鲁迅等组织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响应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号召,1935年和其它爱国人士一起先后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和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1936年11月22日,与邹韬奋等七人被国民党当局逮捕,是为有名的“七君子”之狱。抗战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创办《全民》周刊。从事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1942年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任民盟中央常委。抗战胜利后,作为民盟代表之一,参加了政治协商会议。1947年10月,国民党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时,坚决反对向国民党妥协投降,后即秘密赴香港,进行恢复民盟总部的活动。1948年在香港主持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宣布恢复领导机构,声明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同年9月到东北解放区,代表民盟参加新政协筹备工作。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等职。1956年当选为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 沈钧儒
沈钧儒
沈钧儒(1875—1963)近现代嘉兴(今属浙江)人,生于苏州(今属江苏)。小名阿尼头,字秉甫,号衡山。清光绪三十年(1904 年)进士。次年留学日本东京私立法政大学。三十三年回国,参加立宪运动,曾任浙江两级师范学堂监督。宣统元年(1909 年)当选浙江咨议局副议长。三年参加辛亥革命,加入中国同盟会。曾任浙江省警察局局长、浙江省教育司司长。1913 年参加反袁“二次革命”。曾任国会参议员,中华民国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1926年北伐军攻克浙江后,任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1927 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被捕,经营救获释。1928年出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并执业律师。1933 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 年参与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宣传团结抗日救国。次年与邹韬奋、李公朴等七人被国民党逮捕入苏州监狱,时称“救国会七君子”。抗战爆发后获释,组织平民法律扶助会,于汉口筹组抗日救亡总会。1941 年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 年拒绝参加行宪国大,主持民盟与中国共产党合作。1949 年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等。著有《宪法要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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