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沈鈞儒 |
释义 | 沈鈞儒1875——1963字秉甫,號衡山,浙江嘉興人,1875年 (清光緒元年) 生於江蘇蘇州。1903年癸卯科舉人,1904年甲辰科進士,任清政府刑部貴州司主事及參事、法部主事。1905年夏,赴日本留學,入東京私立法政大學法政速成科學習。1907年5月,畢業歸國。1908年任浙江省諮議局籌辦處總參議。1909年春,與褚輔成等發起組織立憲國民社; 同年夏,任浙江兩級師範學堂監督; 同年冬,任浙江省諮議局副議長。1910年任私立浙江法政專門學校維持員。辛亥革命,浙江光復後,任都督府警察局局長。次年1月,當選爲浙江省臨時省議會議員、後任軍政府教育司司長; 5月由褚輔成介紹入中國同盟會; 8月加入南社。1913年春,被推爲浙江省教育會會長,並當選爲國會參議院浙江省候補議員。1916年4月浙江獨立時,任都督府機要秘書。1917年3月,任北京政府司法部秘書; 10月任護法軍政府議員。1918年6月赴廣東,參加護法國會非常會議。1920年任護法軍政府總檢察廳檢察長。1921年回上海,從事寫作,同時參與省憲活動。1922年任政學會機關報《中華新報》主筆; 同年4月,曹錕、吴佩孚恢復舊國會時,去北京出席國會會議,一度任參政院秘書長。1923年出走上海,與拒賄議員聯名發表宣言,聲討曹錕。1924年任浙江自治法起草委員會委員。1926年與褚輔成等擴大全浙公會爲蘇浙皖三省聯合自治會,反對軍閥孫傳芳,支持國民革命軍北伐。北伐軍攻克浙江後,出任浙江省臨時政府政務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四一二政變時,曾與褚輔成同遭逮捕,後獲釋。1927年冬,任上海法科大學 (後改名上海法學院) 教務長; 同年執行律師業務。1933年參加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任上海分會法律顧問股委員,後又當選爲執委。1935年5月,任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執行委員兼常務委員。同年一二九運動爆發後,與馬相伯鄒韜奮等組織上海文化界救國會。次年1月擴大爲上海各界救國聯合會,任主席。1936年11月與鄒韜奮、李公樸、史良、沙千里、章乃器、王造時等同遭逮捕,爲“救國會七君子事件”。1937年七七事變後獲釋; 8月被聘爲國防參議會参議員; 12月到漢口籌組全國抗敵救亡總會,任主席,並與李公樸創辦《全民》週刊。1938年6月,任第一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 7月 《全民》週刊與鄒韜奮主辦之《抗戰》三日刊合並爲《全民抗戰》三日刊,任編委; 同年11月,與黄炎培、章伯鈞等創議組織建國同志會。1940年12月,任第二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1941年3月加入中國民主政團同盟 (後改爲中國民主同盟)。1942年任民盟中央常務委員。1945年冬,全國各界救國會改名中國人民救國會,仍任主席。1946年1月,任民盟出席政治協商會議代表。1947年10月,民盟被解散,沈秘密赴香港。1948年1月,在港召開民盟一届三中全會,恢復領導機構; 9月秘密前往東北解放區。1949年2月至北平,任民盟出席新政協代表和新政協籌備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9月第一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當選爲政協全國委員會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歷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第一、二届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第一、二、三届政協全國委員會副主席,民盟中央委員會副主席、代主席、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終年88歲。著有《憲法要覽》、《制憲必携》、《寥寥集》、《家庭新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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