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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李鴻文
释义

李鴻文1880——1969

號子範,山西霍縣人,1880年(清光緒六年) 生。幼承庭訓,初應童子試。1903年癸卯科優貢。1904年朝考,取列一等,應聘爲太平縣書院山長。旋赴日本留學,入東京法政大學。加入中國同盟會。畢業回國後,任直隸法政學堂教習,同時任臬署發審局正審委員。嗣署任丘、静海等縣知事。民國初年赴陝西,任富平縣知事。1916年袁世凱稱帝,與李岐山等密謀反袁,事敗被拘捕,後獲釋。1918年回晉,任整理厘税處處長。1921年署山西雁門道尹。1928年3月,任山西省政府委員兼財政廳廳長; 6月任河北省政府委員兼財政廳廳長。後任山西省駐京代表及國民政府參事。1932年5月,任國民政府文官處參事。1936年11月,任財政部蕪湖關監督。1937年抗日戰争爆發後,當選為第一、二、三、四届國民參政會參政員兼任四行總處秘書長。同時兼任第二戰區司令長官部中將参議駐渝代表。抗戰勝利後,當選爲制憲、行憲國民大會代表。1949年去台灣,續任“國大代表”,並任“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委員,“憲政研討委員會”委員。1969年逝世。終年89歲。 著有《櫟園詩草》、 《前塵回憶吟草》、《詩餘小品》、《民法要義》、《刑法要義》、《國際法概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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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