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力命之争 |
释义 | 力命之争中国古代关于人为与天命、人为与自然、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关系的争论。是天人之辩的组成部分。酝酿于先秦,发展在汉魏,总结于唐代。孔子虽相信天命,但又注重人为,既“畏天命”,又“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论语·宪问》)。墨子否定命定论,提倡“非命”,注重人为,强调“赖其力者生”(《墨子·非乐上》),但又用“天志”来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孟子也讲天命,但不否定人为的作用。他把人的生死寿夭、富贵贫贱看做是“求在外者”,是天命所决定的,把仁德修养、仁政实施等,看做是“求在我者”,可由人的主观努力达到的(见《孟子·尽心下》)。庄子认为“命”是“不知吾所以然而然”(《庄子·达生》),反对人对命运进行干预。荀子提出要“明于天人之分”,天与人有不同的职分,但人能按自然规律以控制自然,做到“人有其治”,“制天命而用之”(《荀子·天论》)。这是对先秦时期力命之争的总结。两汉以后,唯心主义的天命论长期占据支配地位。董仲舒建立了“天人合一”的天命论理论体系,强调一切“受命于天”,因此都要“顺命”(《天人对策》三)。神学目的论的“或使”说抬头,导致西汉末年谶纬神学的泛滥。东汉王充提出“气自变”、“物自生”的“莫为”说,但他把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归之于“命”、“数”,没有彻底摆脱命定论的影响。魏晋时期,力命之争突出起来。王弼提出“天命无妄”的观点,主张“不为事主,顺命而终”(《周易注·坤》)。嵇康则肯定人为的作用,反对“自然之命不可求”的宿命论思想,认为人的性命固然是自然的禀赋,但能否“尽性命”则要看人的主观努力。郭象创立“独化”说,认为“故造物者无主,而物各自造”(《庄子注·齐物论》),否定造物主和神学目的论,但又强调“性自得”,“命自致”,其目的是要人们“冥然以所遇为命”(《庄子注·人间世》)。唐代力命之争达到新的高度。禅宗、李筌都重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但都将其夸大,前者着意在“一念顿悟全体圣心”,后者欲得出成仙的结论。韩愈也强调主观能动作用,但又认为“贤不肖,存乎己;贵与贱,祸与福,存乎天”(《与卫中行书》)。柳宗元、刘禹锡则以唯物主义观点对力命之争作了批判的总结。刘禹锡提出事物运动在于自身的矛盾性,“祸福之胚胎也,其动甚微;倚伏之矛盾也,其理甚明”(《因论·儆舟》)。柳宗元反对用宗教天命论来解释历史,主张“天人不相预”,还运用“势”的范畴来说明历史的演变。刘禹锡进一步提出“天与人交相胜”,强调“人力胜天”在于“明理”,而“明理”在于认识“势”中之“数”,一切运动变化都是“当其数,乘其势”(《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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