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制置三司条例司 |
释义 | 制置三司条例司宋神宗时主持变法的专设机构。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置。掌制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变革旧法,颁行新法,以通天下之利。初由参知政事王安石和知枢密院陈升之兼领,后易以韩绛。设检详文字等官。曾制定和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等法。次年五月并入中书,以司农寺领其事。 ![]() ![]() ![]() 制置三司条例司官署名。宋神宗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实行变法,设立此司为主持变法机关,筹划与制定新财政经济政策,改变旧法,颁布新法,由王安石与知枢密院陈升之兼领。曾颁布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行青苗法,颁农田水利法。次年五月并入中书。 制置三司条例司官署名。北宋神宗为整理财政、推行变法,设置此机构。对三司条例进行全面审核。初期三司统管国家财赋,甚多弊端,而中书不好过问。熙宁二年(1069)二月建,其职任为“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领其事。检详文字是制置三司条例司的重要职官,吕惠卿、苏辙等曾任其职。熙宁二年四月中书应条例司之请,派刘彝,谢卿材等八人行诸路,察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八月立常平敛散法(即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差官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三年五月废此机构,事归中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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