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制定贞观律 |
释义 | 制定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统治时期,随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各项事业的发展,进行了大量立法活动。他即位之后,即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武德律,历经十年,至贞观十一年(637)完成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而太宗规定“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后来又规定死刑二日五覆奏,方能执行,可见太宗对死刑是很重视的。同时太宗从针灸图中看到人的五藏皆靠近背部,“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遂下令对罪人不得鞭背。据《旧唐书·刑法志》载:“比隋代旧律,减大辟(死刑)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杀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这说明贞观律虽然仍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而修订的,但比之武德又作了较大的修改,处罚又有所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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