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張維翰 |
释义 | 張維翰1886——1979字莼漚,雲南大關人,1886年(清光緒十二年) 生。畢業於雲南法政學堂。曾參加辛亥革命,任雲南都督府秘書。1912年加入中國國民黨。1913年1月,任雲南省行政公署總務科科長; 10月任黑鹽井區鹽務督煎總辦兼監興縣知事。1914年10月, 調任箇舊縣知事。 1916年3月後,應蔡鍔電召,入川任秘書,旋任四川省督軍公署秘書長。1917年秋回滇。1918年冬,奉派由滇赴粤出席軍政府召開之地方行政會議,會後赴日本研究地方行政,先後入東京帝國大學及東京市政研究會。1922年3月回滇,任蒙自道尹,並籌備昆明市政; 8月任昆明市政公所督辦。1928年1月,任雲南省政府委員兼國民政府外交部特派駐滇交涉員。1929年12月,任雲南省政府委員兼民政廳廳長。1931年8月辭職; 9月任國民政府文官處参事; 10月任立法院第二届立法委員。1932年5月,兼立法院秘書長。1933年1月,辭秘書長兼職,任立法院第三届立法委員。1935年1月,任立法院第四届立法委員。1941年4月,任内政部政務次長。1942年4月,就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職。1945年8月,派爲國民大會籌備委員會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總事務所總幹事。1946年1月,任監察院雲貴區監察使; 11月當選爲制憲國民大會代表。1947年當選爲行憲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2月,任監察院監察委員,辭去國大代表; 6月監察院院會推爲雲貴區監察行署委員。1949年赴南京参加第二次院會,被推爲川康監察委員行署委員,辭未就;同年4月,赴臺灣,旋返昆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去香港。1950年赴臺灣,先後任國民黨中央紀律委員會委員、政策委員會委員、中央評議委員,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席團主席。1965年任臺灣“監察院”副院長。1968年受中華學術院聘任爲詩學研究所所長。1971年5月,代理“監察院”院長。1973年3月辭代“院長”及“副院長”職,仍以“委員”出席院會。並兼任“中國傳統詩學會”名譽理事長及詩經研究會名譽理事長,中國孔孟學會、船山學會監事。晚年潛心學佛,並長南方實刹理事會,監修大藏經。1979年9月1日病逝。終年93歲。著有《都市計劃》、《法制要論》、《行政法精義》、《地方自治實務》、《田園都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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