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張知本 |
释义 | 張知本1881——1976字懷九,湖北江陵人,1881年(清光緒七年) 生。13歲應試獲雋,入縣學為秀才,繼考入武昌兩湖書院。畢業後,於1904年赴日本留學,入法政大學。1905年加入中國同盟會。法政大學畢業後歸國,任同盟會湖北支部評議長。1911年武昌起義後,被推為湖北軍政府司法部部長。1913年當選為第一届國會參議員。國會解散後回武昌,任教於私立中華大學。1917年隨孫中山南下護法,任護法國會參議院議員。1923年任教於上海法政大學。1924年1月,出席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當選為第一届候補中央執行委員; 同年2月,被孫中山任為大本營參議,旋受命負責國民黨漢口執行部,主管陝西、湖北、湖南黨務; 同年任湖北法科大學校長。1925年12月,派為國民黨 (西山會議派) 湖北省黨部及漢口特别市黨部指導員。1926年4月,任國民黨 (西山會議派) 第二届中央委員; 同年任上海法政大學校長。1927年任武漢政治分會委員; 同年12月,任湖北省政府委員兼主席。1929年1月,派為首都建設委員會委員。1930年7月,參加國民黨中央党部擴大會議。1931年12月,當選為國民黨第四届候補中央執行委員並兼任中央民衆運動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1933年1月,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兼憲法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1935年11月,當選為國民黨第五届候補中央執行委員。1936年任北平朝陽大學校長。1938年4月,任司法院秘書處秘書長。1943年2月,調任行政法院院長。1945年5月,當選爲國民黨第六届中央監察委員; 抗日戰争勝利後,任蘇浙皖敵偽產業接收清查團團長。1946年11月,當選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國務會議法制審查委員會委員。1948年當選為行憲國民大會代表。1949年3月,任司法行政部部長; 同年去臺灣。1950年改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1960年改聘為“總統府”資政。1962年兼“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副主任委員。1963年任中國國民黨第九届中央評議委員。1968年中華學術院授予法學哲士。1976年8月15日病逝於臺北。終年95歲。著有《社會法律學》、《憲法論》、《辛亥革命論》等。另有《張知本先生言論選集》行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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