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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刑法
释义

刑法 

西汉法律始于刘邦初入关时的“约法三章”。汉立国之后,因其太简又命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作《汉律》,分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共九章,是为《九章律》。至武帝时,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七篇,当时法网益密,律文繁多,据《汉书·刑法志》载,时有“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汉代刑法有律、令之分,律为成文法律,是法的主干,令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另外还有程、科、品、条等,作为对律令的补充。断狱时如缺少适合的法律条文,可借助于“比”,比是比附有关案例以定罪。以比断案在汉代很盛行,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与律令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比断案增加了律令的随意性。酷吏专断擅杀多由于此。汉代刑罚有死刑、耐刑。死刑分斩首、腰斩,汉初尚有肉刑如宫、劓、黥、刖等,文帝除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釱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刑徒,也称耐刑,其中有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汉法偏护贵富,贵族犯罪可以先请,判刑时可从轻,富人犯罪可纳钱免罪,如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可免死。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并负责整理和修订律令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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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9: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