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刑徒 |
释义 | 刑徒又称罪徒、徒隶,指被判处剥夺一定时期自由的罪犯。徒刑在在秦汉时是较死刑为轻的一种重罚。秦律将刑徒分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黥是在犯人面部刺文记,劓是割鼻;西汉从文帝十三年(前167)起除肉刑,城旦只髡去长发和颈上戴铁钳以替代过去的黥或劓,这种城旦称髡钳城旦。汉时次于髡钳城旦(男)舂(女)的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钳之意。再次为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服刑满年,可依次递减:如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免为庶人。两汉时和秦一样,修城和建陵墓都动用大量的刑徒劳力,在开通道路、修桥、筑宫室和冶铸铜铁等方面也都离不开刑徒的劳动。秦时,服役的城旦、鬼薪,颈上和胫上都要戴刑具,还要穿戴红色的衣帽,故秦汉时常用赭衣来譬喻刑徒。管理刑徒的机构为司空。秦汉之制,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减刑或免刑。否则,必须服役满期方能获释。西汉时,皇帝常下诏赦天下徒或专赦修建陵墓的刑徒,这种被赦的刑徒称为弛刑。所谓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钳釱和赭衣,并由此从刑徒转变为平民身份,但仍须继续服役到期满为止。汉代弛刑常被调遣到边境或其他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作战、戍守或屯田。皇帝有时也下诏把所有的刑徒赦免为庶民或者是减罪一等,或是将距满期数月的刑徒免归田里,也有时对个别原为官吏的刑徒下诏免刑,秦汉时还有纳钱或纳粟减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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