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农业合作化运动 |
释义 | 农业合作化运动即在生产关系方面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群众运动。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为了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就及时地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运动。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规定了党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底,互助组已发展到八百三十万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三千六百多个。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进一步指明了引导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道路。从此,农业合作化运动从普遍发展互助组转到普遍建立初级社的阶段。到1954年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九万五千多个,到1955年初,又猛增至四十八万余个、为了巩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成果,使之更加稳步、健康地发展下去,1955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指出合作化运动“应基本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并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提出了“停”、“缩”、“整”、“发”的措施。1955年7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到1956年底,全国建立了七十五万六千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达一亿一千七百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一亿零七百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7.8%,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完成。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壮大了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提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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