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展恒舉 |
释义 | 展恒舉1909——1977字壯飛,江蘇邳縣人,1909年(清宣統元年) 生。6歲入私塾。14歲入高等小學。中學畢業後,入江蘇省立法政專科學校預科,旋考入國立中央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在地方司法機關任審判官、承審員。1933年1月,任濟南地方法院聊城分院主任推事。1935年7月,任山東鄆城地方法院院長。後調任膝縣地方法院院長。1938年10月,調貴州遵義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嗣遷貴州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首席檢察官。1939年11月,再調湖北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首席檢察官。七年期間,曾受聘兼任國立湖北師範學院教授,並加入中國青年黨。1947年1月,調任山東高等法院第五分院院長,並兼任江蘇學院教授。1948年當選爲行憲國民大會代表; 同年9月,調遷遼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翌年1月,又調任廣西高等法院柳州分院院長。1949年9月,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去臺灣,續任“國大代表”。1950年7月,任“司法官訓練班”訓導组组長。1951年5月,復兼任訓練班講師,國立中央大學聘爲兼任教授。1977年7月16日逝世。終年68歲。著有《改進司法制度芻議》、《刑法研究》及《中国近代法制史》。编撰有《票據法新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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