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内阁办事暂行章程 |
释义 | 内阁办事暂行章程清宣统三年(1911)颁布。共十四条。主要规定向立宪政治过渡时期内阁国务大臣产生办法及其职责与权限。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均候特简;各部大臣均候特简为国务大臣;内阁设政事堂为国务大臣会议之所;由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召集各部大臣会议议事。陆军大臣与海军大臣自行具奏事件,应由该衙门具折呈递,不用送交内阁。此项章程施行之日,所有旧设内阁及办理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一律候旨裁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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