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六条诏书 |
释义 | 六条诏书西魏时地方官员为政之六条标准。文帝大统七年(541)丞相宇文泰欲改易时政,为强国富民之法。苏绰赞成其事,拟定为六条,奏准以诏书施行,称为《六条诏书》,用作牧、守、令、长为政治民之准则。凡不通《六条诏书》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六条”即:一、先治心,以为治民之本;二、敦教化,以淳风俗;三、尽地利,以足衣食;四、擢贤良,以施王政;五、恤刑狱,以明赏罚;六、均赋役,以轻民困。六条诏书西魏颁行的著名诏书。西魏建立之初,国弱民贫,势力比不上东魏,政权的实际操纵者宇文泰任用汉族士人苏绰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大统七年(541),苏绰把汉族统治阶级的经验总结为六条,上奏后作为诏书颁行,时称“六条诏书”。据《周书·苏绰传》,这六条是:(1)“先治心”。治民者的关键在于“清心”,所谓“清心”就是要使“心气清和,志意端静”,这样,邪恶的想法就不会产生。与之相关,治民者要治身,要做到“心如清水,形如白玉”,躬行“仁义”、“孝悌”、“忠信”、“礼让”、“廉平”、“俭约”。按现在的话说,“先治心”这一条就是要求执政者端正认识,以身作则。(2)“敦教化”。宣扬道德文化教育,移风易俗,培养人民俭朴、慈爱、和睦、敬让的品质。(3)“尽地利”。劝课农桑,不违农时,发展农业生产。(4)“擢贤良”。选贤任能,不拘资历和门第,要善于发掘人才,要勇于起用人才,让人才在实践中成长起来。而且,精简机构,罢黜冗员。(5)“恤狱讼”。明断狱案,不能滥施刑罚,而要“随事加刑,轻重皆当”。(6)“均赋役”。均平赋役,调济贫富,不可舍豪强而征贫弱。宇文泰很重视“六条诏书”,令百官习诵,规定各地郡守令长不通晓这六条诏书者不许当官;还开设学校,选拔中下级官吏学习其内容。“六条诏书”成为西魏各级官员施政的纲领和准则,当时西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改革措施都是依据“六条诏书”制定的。“六条诏书”的实施,使原来弱于东魏的西魏迅速转弱为强,从而为承继西魏的北周统一北方以及隋统一全中国创造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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