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常识:

 

常识 周新民
释义

周新民1895—1979

安徽庐江人
中共党员。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署秘书长,沈阳市副市长,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等职。著有《民法债编分则新论》、《民法债编通则新论》、《物权法要论》等。
原名:骏


周新民1949—

湖北鄂州人
现为水利文协副主席兼秘书长,湖北省水利文协理事。
字:虚竹
号:斋默
笔名:觉华斋主、鑫鸣

周新民

周新民同志逝世
逝世人物:周新民(1896—1979)
 人民日报1980年10月30日
中国百科年鉴(1981)第26页
回忆新民大哥革命经历的一些片断
周新民抗战时期在安徽的活动
周凌飞
史维岫
安徽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第156页
安徽文史资料选辑第25辑第136页

周新民

周新民(1895—1979) 京 声 溪 泉 新中国名人录第498页

周新民1895——1979

原名駿,安徽廬江人,1895年(清光緒二十一年) 生。畢業於安徽公立法政專門學校法科,後赴日本留學,入明治大學研究科。畢業後歸國。192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曾任中國國民黨安徽省黨部常委、書記長。歷任安徽公立專門學校教員,河北省訓政學院教授,吴淞中國公學大學部教授,上海法政學院教授,復旦大學教授。1949年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工作,任政協第一届全體會議副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歷任中央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最高人民檢察署秘書長,瀋陽市副市長,第一、二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第一、二、三、四、五届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常委,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等。1979年10月31日在北京病逝。終年84歲。著有《民法債編分則新論》、《民法債編通則新論》、《物權法要論》等。


周新民1911——

湖北沔陽人,1911年 (清宣統三年) 生。1926年至1932年,先後在武昌湖北省立第一中學、漢口漢江中學、漢口湖北省立第二中學讀書。1932年入清華大學經濟系讀書,獲法學士學位。1936年畢業,後在清華大學、長沙臨時大學、昆明西南聯大任教。1943年赴美國留學,入哥倫比亞大學商學院從事研究,獲科學碩士學位和候補博士學位。1947年9月回國後,在武漢大學經濟系任教。其間,於1949年至1962年,兼武大圖書館代理館長。1952年12月,參加民主建國會。1978年參加美國經濟研究會。1979年參加西歐經濟研究會和中國金融學會。1981年參加湖北省會計學會。著有《評伯恩斯的“商業循環的度量”》、《戰後美國工業勞動生產率》、《戰後法國經濟》、《試論歐洲貨幣體系的形成與發展》、《關於歐洲貨幣體系的若幹理論與實際問題》、《試談戰後資本主義國際貨幣體系的改革及其前景》、《論歐洲貨幣一體化》。

随便看

 

青年旅行网历史文化收录239286条历史文化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历史文化常识的释义详解,是旅游及文史学习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0-2024 Qntri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17: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