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行
清初,准许外商(主要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到广州进行贸易。清廷为了防止外商和中国人的广泛接触,遂在沿海设关以后,建立了对外贸易的机构,即“十三行”。又为了统一贸易的有关各项制度规定,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又成立了公行。公行垄断了一切对外贸易,其他商人不得参与。公行的职能为:议定商品价格;监督商品的质量;外商货船必须通过公行进行造册报关;出口丝茶必须从实呈报净重;处理各行商与外商在贸易上之协调等。公行成立后,杜绝了散商贸易,使外商受到了一定限制。其后,英商由于不能自由行动,向清廷提出抗议,要求解散公行。清廷则认为公行介于清吏与外商之间,对进行贸易能起传递作用,故不同意撤消。乾隆三十六年(1771),英商以重贿买通当地官吏,将公行封闭。嗣后,清廷又给行商以专利权,仍以公行为议事处所,公行之势力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