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公 |
释义 | 公①爵名。西周时定为五等爵制第一等,仅次于王,位在侯上。一说西周时爵位等级划分尚不严格,春秋、战国时期始形成严格的五等爵制。秦统一后罢。东汉末复置,有封邑,置官属。魏晋时依封邑规模,分郡公、县公、乡公三等。南北朝时省乡公,并于始受封者前加“开国”二字,以别于承袭爵位者。北周时定为国公、郡公、县公三等,隋、唐、宋沿置。金元唯置国公、郡公。明代无国、郡之别,皆称公。清代分一、二、三等公。②官名。春秋战国时期齐、楚等国称县邑长官为县公。③三公等执政大臣尊称。 公为政公平,处事公正。孔子视之为圣王至治之道的基本原则之一。初见于《论语·尧曰》:“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悦)。”孔子视“公”与私情相对立,又申明公平举贤之意,说:“善哉祁黄羊之论也。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祁黄羊可谓公矣。”(见《吕氏春秋·去私》)《吕氏春秋·贵公》篇强调:“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礼记·礼运》则以“天下为公”解释“大道之行”,称“为公”者当“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公公,通常指公道、公共利益;私,通常指私心、私人利益。公与私和义、利,理、欲有密切联系。在先秦,公与私往往同义与利相联系。荀子称“义”为“公义”、“公道”;“利”为“私欲”、“私事”。所谓“以义制利”,就是“公义胜私欲”(《荀子·修身》)。韩非认为公与私相对立,“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韩非子·五蠹》)。认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饰邪》),主张“去私心,行公义”。西汉初期贾谊认为“兼覆无私谓之公,反公为私”(《新书·道术》)。把公与私对立起来。宋明时期,公私不仅同义利相联系,而且还同理欲相并提。北宋程颢、程颐说:“义利云者,公与私之异也。”(《粹言·论道篇》)南宋朱熹认为“人只有一个公私”。“义”、“天理”是“公”,“利”、“人欲”是“私”。陆九渊也认为公私“其实即义利也”(《与王顺伯》)。明李贽说:“夫私者,人之心也。”“若无私,则无心矣。”(《德业儒臣后论》)明清之际傅山说:“私者,天也。”(《霜红龛集》卷三十五)顾炎武认为,“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亭林文集》卷一)。均肯定私心、私利的存在有其客观的必然性,批判理学家的“义利理欲之辨”。王夫之则说:“天理、人欲,只争公私诚伪。”(《读四书大全说》卷六)认为“天理”是“公”、“诚”;“人欲”是“私”、“伪”。参见“公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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