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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八旗制度
释义

八旗制度 

十六世纪后,我国女真族的一种兵民一体、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努尔哈赤时建立。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规定三百人为一牛录,作为基本户口单位。在此基础上初建黄、白、红、蓝四旗。至万历四十三年,又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前者称四正,后者称四镶,合称八旗。每固山(旗)下辖五甲喇(参领),每甲喇下辖五牛录(佐领),各有“额真”为其首。每旗约七千五百人,共六万余人。凡本族成员分隶各牛录,平时生产,战时从征。到皇太极时,又先后成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共二十四旗。八旗成员称为旗人或旗下人。八旗官员平时管理民政,战时充当将领;八旗子弟都有当兵义务,被挑选入伍,即为八旗兵。清入关后,八旗兵大都集中于京城内外,其余分在各省驻防,监视和镇压人民。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的职能,是与当时女真族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入关后,满族统治阶级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控制,其生产意义日趋缩小,而军事职能渐为突出。以军事组织言,八旗军队与绿营兵共同构成清朝统治全国的工具。以行政机构言,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凡和明朝制度不矛盾的,仍按八旗制度办事,凡有矛盾的地方则加以修改。到雍正时,八旗衙署遂成为专门管理旗民的一般行政机构。
八旗制度清代满族的一种军事、社会组织形式。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在原有牛录组织的基础上,初创黄、红、蓝、白四旗(旗皆纯色,后称正黄、正红、正蓝、正白)。四十三年,又增添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四旗(旗色黄、蓝、白三旗镶红边,红旗镶白边),合为八旗(满语称“固山”)。每旗下辖五甲喇(参领),每甲喇下辖五牛录(佐领),每牛录初为三百人。每旗所辖牛录的数目,以及牛录下的丁数,时有变化。凡八旗成员分别隶于各牛录之下,平时从事生产,战时负戈从征。出征时,军械粮草自备。皇太极时,新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增多,分别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八旗组织的整体。入关后,于摄政王多尔衮死后,世祖福临收掌其所领之正白旗,于是称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为“上三旗”,余称“下五旗”。从清初起,满族统治者以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驻北京附近,俗称“京旗”或“京旅”,而将其余部分分别派到全国各地若干重要城市和据点驻防。利用八旗兵丁加强对本民族和各族人民的控制,并规定发给八旗兵丁一定饷额,出征时坐饷之外还有行粮,但其生产职能日益缩小。作为军事组织,八旗兵和绿营兵共同构成清统治全国的强有力工具;作为行政机构,在东北地区,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地方官并存,直至清末。八旗成员与州县所属“民人”,虽同受清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奴役,但又有所不同,在政治待遇上民人远低于旗人。清亡,八旗制度随之全部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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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5: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