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免役法 |
释义 |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雇役法。北宋王安石变法中新政之一。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十月颁行。其法的基本原则为计产定赋,改差役为雇役。具体规定:①城乡按家产多少分别划分户等。当役人户各按户等高下纳钱,称“免役钱”,而不再被差派服役。坊郭户、宫户、女户、单丁、未成丁及寺观户六类旧无差役人户,也按户等交纳相当同等民户役钱之半,称“助役钱”。又为防水旱年景役钱欠搁,而各多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②衙前、户长等役改差派为召募,而酬以雇值;里正、耆长、壮丁仍轮差乡人,而分别减免其应纳役钱。③过去用以酬奖衙前之榷卖坊场河渡等,改由官府专卖专营,以其钱补雇役开支。④户等每三年或五年重新核定一次。按户等所纳免役、助役、宽剩诸钱都分两次随夏秋二税一起交纳。役钱征收额由各州县视当地所需雇值多少确定。此法的颁行有利于农民趋时赴事和抑制官僚豪富的特权。 免役法王安石新法之一。北宋前期,州、县、乡的各种职役(或称吏役),均由民户轮流当差。这种役法给服役民户带来沉重负担。神宗熙宁年间实行新法,改差役为雇役。原来应役民户按户等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得以免役。官方所需职役另募民代役,并给应募者以雇值。因而将民户所交纳的金钱称为免役钱,将这项法令称为免役法,或称雇役法、募役法。宋廷对这项法令的制定比较慎重。熙宁二年(1069)十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提出初稿,发给各路州县征求意见。制置三司条例司撤消后,改由司农寺接管此事。又经多次反复讨论,并在开封府试行以后,熙宁四年十月始正式发布施行。免役法的基本内容是:一、衙前等役由三等以上民户中招募。衙前要有相当物产作抵押,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合格才能当差,役期二到三年。应役期间给以雇值。计算办法各地不同,分别按日、月、事计算。对衙前原来的酬奖办法,如榷卖坊场改由官府专卖;其他役事也大量减少,如仓、驿、场、库、水陆漕运等事由军校代管。二、原来承担差役的民户,不再服役,只出免役钱。免役钱的数额,按户等分别交纳,乡户五等,坊郭户分为十等。乡户四等以下,坊郭户六等以下,原则上规定不交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坊郭户、单丁户、女户、未成年丁户、寺观亦按户等交纳同等民户所出钱的一半,称为“助役钱”。免役钱、助役钱,以及官府专卖榷卖坊场所得的收入合计,足以供雇值所用后,增取二分,以备灾荒,称“免役宽剩钱”。三、户等的调整,坊郭三年一次,乡村五年一次,由州县负责,利用农闲考察评定。四、保留的差役只有耆长和壮丁。耆长由一、二等户中轮差,应役年限缩短为一年;壮丁自第四、第五等有二丁以上户中轮派,役期半年;应役期间免交役钱。免役法的实行,使民户的徭役负担相对平均,中户,交付一定数量的免役钱后,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增加负担的主要是交纳助役钱的、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和民户;上户获益不少,免去了沉重的差役负担。实行免役法,以货币代劳役,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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