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中英烟台条约》的签订 |
释义 | 《中英烟台条约》的签订中英烟台条约即《芝罘条约》。1876年,英国以所谓马嘉理事件为借口,向清政府提出了许多无理要求。在谈判中,英国公使威妥玛(Thomas Trancis Wade)耍尽了软硬兼施的种种手法,时而以下旗绝交为要挟,时而以对中国开战相威胁。威安玛还与俄国公使密商,筹谋英、俄分别由云南、伊犁进兵。代表清政府主持谈判的李鸿章一味迁就,甚至不惜颠倒黑白,将云南各族人民保卫祖国的正义斗争,说成是“其曲在我”。清政府屠杀了二十三名景颇族同胞,将当地的文武官员革职讯问,完全同意英国所提出的苛刻条件。1876年9月13日,李鸿章在山东烟台与威妥玛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并附《另议专条》。主要内容:(一)英国可派员往云南调查,允英人开辟藏印交通,前往西藏、云南、青海、甘肃等省“游历”;(二)双方商订“滇省边界与缅甸地方来往通商章程”;(三)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四)凡有关英国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使馆有权派员前往观审;(五)各口租界内洋货(鸦片除外)免收厘金,洋货运往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内地税全无;(六)清政府“赔偿”银二十万两,派钦差大臣前往英国道歉。《烟台条约》扩大了英国的侵华特权,为英国侵入云南和西藏打开了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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